学校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是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接入单位,建设学校校园网的目的是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信息资源共享,并与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连接,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学校的各单位,教职员工,及在校学生。校园网所有用户必须遵守下列守则:
第一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互联网法律法规。
第二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服务账号的被授权者对自己使用的资源负有维护、保密责任,必须做好相关的安全工作。
第四条 上网帐号是用户上网时唯一的身份识别依据,申请上网帐号实行实名制;用户申请时务必保证所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具体,如有变更应及时向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更新信息。用户如停止使用账号或者离校应该向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提出注销申请。
第五条 校园网所有用户在网上活动中应该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不得通过校园网查阅、复制或在网上发布、传播含有下述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隐私与合法权益的;
(九) 危害计算机系统及网络系统的程序,包含病毒和木马的;
(十)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对被动收到的不良信息,严禁扩散,应及时报告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和党委宣传部,协助清除,并报有关部门处置。
第六条校园网所有用户有义务向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和各级网络管理员报告任何违反用户守则的行为,并对自己在网络使用中的行为负责。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服务器、工作站。不得冒用他人名义从事网上活动。不得盗用其他用户的IP地址、上网帐号、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擅自接入网络用户。
第七条 校园网上的信息和资源属于这些信息和资源的所有者,其它用户只有取得了这些信息和资源的所有者的允许后,才能使用这些信息和资源。网络上软件的使用必须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 对于校园网所有用户发生以下行为者将做相关处理:
(一)有网络攻击行为影响网络安全和稳定的,冻结该帐号四周,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未经申请非法开放服务(proxy、mail、web、BBS、ftp等)的,封闭其端口。如已经因此造成信息安全事故的,其承担相应责任;发布和传播非法信息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由于感染病毒或者木马而危害网络安全或者有网络安全隐患的端口,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有权直接封闭其联网端口,并协助处理,安全隐患消除后才能开放。
(四)盗用他人账号或网络资源的,封其账号四周。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盗用者本人加倍赔偿受害人损失;行为恶劣、影响面大、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 被封的端口或冻结的帐号采取统一的手续解封(冻):封期满后,当事人须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由所在单位或部门盖章认可后交至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申请解封。若不申请将视为默认延长封期。
第十条 对屡次发生不良行为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将提请学校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将向市公安部门报告,由个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条 按时交纳网络通讯费用。
第十一条 对于欠费者(含租用费、流量费)暂停其一切上网资格,直至缴清所欠费用方可开通。
第十二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上述规定。如不同意这些规定,用户可主动向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提出书面说明,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有权停止对该用户的服务。